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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在北京成立,是全国唯一从事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国家级行业组织,英文名称为Chinese Non-government Medical Institutions Association(CNMIA),眼科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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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01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

眼科医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以下简称“眼科官网信息中心”)组织开展的眼科医疗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采”)相关活动,提升采购流程的协同性与透明度,协助会员单位优化采购管理,保障产品质量与供应稳定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眼科官网信息中心组织的眼科医疗器械、药品、耗材(以下简称“医疗物资”)集中采购活动的会员单位、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集采活动包括需求征集、信息发布、供应商遴选、产品评审、价格协商、合同签订及履约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基本原则】

集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服务配套、流程规范”,切实维护采购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采工作小组】

眼科官网信息中心设立集采工作小组,作为集采工作的协调与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集采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与日常事务管理;

(二)负责会员单位采购需求的调研、收集与汇总分析;

(三)发布集采公告,组织供应商报名及资质审核;

(四)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产品评审与价格协商;

(五)公示集采结果,并协助监督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

(六)负责供应商的日常联络与服务监督;

(七)协调处理集采过程中的争议与投诉事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

眼科官网信息中心建立眼科集采专家库,根据每次集采品类抽取专家组建临时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集采产品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及临床适用性进行专业评审;

(二)参与价格协商,提供专业意见;

(三)评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与售后服务方案;

(四)协助处理与产品技术、质量相关的争议问题。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供应商或参采医疗机构存在利益关联的,应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七条【需求调研】

集采工作小组通过全国眼科医学网平台,定期向会员单位发放采购意向调查表,收集采购品类、预估数量及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

第八条【项目启动与公告】

根据需求调研结果,集采工作小组确定集采目录与批次,编制并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内容、参与条件、时间安排及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供应商遴选】

供应商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集采工作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质、信誉状况及产品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评审与协商】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产品进入评审环节。专家委员会依据既定的评审标准(包括产品性能、市场表现、价格水平、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集采工作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组织与入围供应商开展价格协商。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

经协商确定的入围产品、供应商及相关服务信息,在全国眼科医学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

 

第四章 医疗机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权利】

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与入围供应商协商确定的采购条件;

(二)享有供应商承诺的技术支持与配套服务;

(三)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及服务进行监督,并向集采工作小组反馈意见;

(四)了解集采流程及相关信息,对集采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义务】

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采购需求,并在执行期内尽力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遵守集采公告及合同约定流程;

(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货款;

(四)恪守商业道德,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配合集采工作小组开展的质量跟踪与满意度调研。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四条【准入标准】

参与集采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所投产品具备完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药品批准文号;

(三)具备稳定的生产或供货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四)拥有覆盖采购范围的售后服务团队与能力;

(五)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评价机制】

集采工作小组建立供应商年度评价体系,由采购医疗机构从产品质量、交货及时性、售后服务及合作配合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后续合作及集采入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退出机制】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集采工作小组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情节严重者列入失信名单:

(一)提供虚假资质或材料;

(二)产品质量未达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医疗机构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影响临床使用;

(四)售后服务不到位,经督促未能有效整改;

(五)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眼科官网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

二〇二五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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