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
眼科医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以下简称“眼科官网信息中心”)组织开展的眼科医疗物资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采”)相关活动,提升采购流程的协同性与透明度,协助会员单位优化采购管理,保障产品质量与供应稳定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眼科官网信息中心组织的眼科医疗器械、药品、耗材(以下简称“医疗物资”)集中采购活动的会员单位、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集采活动包括需求征集、信息发布、供应商遴选、产品评审、价格协商、合同签订及履约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基本原则】
集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服务配套、流程规范”,切实维护采购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采工作小组】
眼科官网信息中心设立集采工作小组,作为集采工作的协调与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集采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与日常事务管理;
(二)负责会员单位采购需求的调研、收集与汇总分析;
(三)发布集采公告,组织供应商报名及资质审核;
(四)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产品评审与价格协商;
(五)公示集采结果,并协助监督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
(六)负责供应商的日常联络与服务监督;
(七)协调处理集采过程中的争议与投诉事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
眼科官网信息中心建立眼科集采专家库,根据每次集采品类抽取专家组建临时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集采产品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及临床适用性进行专业评审;
(二)参与价格协商,提供专业意见;
(三)评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与售后服务方案;
(四)协助处理与产品技术、质量相关的争议问题。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供应商或参采医疗机构存在利益关联的,应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七条【需求调研】
集采工作小组通过全国眼科医学网平台,定期向会员单位发放采购意向调查表,收集采购品类、预估数量及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
第八条【项目启动与公告】
根据需求调研结果,集采工作小组确定集采目录与批次,编制并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内容、参与条件、时间安排及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供应商遴选】
供应商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集采工作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质、信誉状况及产品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评审与协商】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产品进入评审环节。专家委员会依据既定的评审标准(包括产品性能、市场表现、价格水平、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集采工作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组织与入围供应商开展价格协商。
第十一条【结果公示】
经协商确定的入围产品、供应商及相关服务信息,在全国眼科医学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
第四章 医疗机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权利】
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与入围供应商协商确定的采购条件;
(二)享有供应商承诺的技术支持与配套服务;
(三)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及服务进行监督,并向集采工作小组反馈意见;
(四)了解集采流程及相关信息,对集采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义务】
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采购需求,并在执行期内尽力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遵守集采公告及合同约定流程;
(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货款;
(四)恪守商业道德,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配合集采工作小组开展的质量跟踪与满意度调研。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四条【准入标准】
参与集采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所投产品具备完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药品批准文号;
(三)具备稳定的生产或供货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四)拥有覆盖采购范围的售后服务团队与能力;
(五)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评价机制】
集采工作小组建立供应商年度评价体系,由采购医疗机构从产品质量、交货及时性、售后服务及合作配合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后续合作及集采入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退出机制】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集采工作小组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情节严重者列入失信名单:
(一)提供虚假资质或材料;
(二)产品质量未达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医疗机构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影响临床使用;
(四)售后服务不到位,经督促未能有效整改;
(五)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眼科官网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官网信息中心 全国眼科医学网
二〇二五年12月01日